人物
时段
朝代
“大鸿胪禹” 相关资源
古籍库
十六年薨子隐嗣王莽时绝初武帝复以亲亲故立
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王是为顷王十一年薨子缪王
元嗣二十五年薨 大鸿胪禹
奏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
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 (第 18b 页)
是为顷王十一年薨(○宋/祁曰)
(顷王下疑更/有顷王二字)子缪王元嗣二十五年薨(○宋祁曰/五当作二) 大鸿

胪禹
奏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
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(师古曰先令/者预为遗令)
( (第 11a 页)
   劾代王年奏(年嗣父项王地节中冀州刺史/林秦年淫乱废为庶人徙房陵)
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及年立为王后则怀年子
其婿使勿举则曰自来杀之婿怒曰为王生子自令王
家养之则送儿顷太后所相闻知禁止则令不得入宫
年使从季父往来送迎则连年不绝
   大鸿胪禹
   平干王元不宜立嗣奏(赵王彭祖为景帝子武/帝以亲亲故复封其小) (第 19b 页)
    (子偃为平干王子元嗣五凤/二年薨 大鸿胪禹
奏可国除)
元前以刀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
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 (第 20a 页)
(《汉书·路温舒传》:宣帝初即位,温舒上书言,宜尚德缓刑。又见《说苑·贵德》,少篇首二百五十字。)
大鸿胪禹
禹,史失其姓。

奏平干王元不宜立嗣
元前以刃贼杀奴婢,子男杀谒者,为刺史所举奏,罪名明白。病先令,令能为乐奴婢从死,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,暴虐不道。故《春秋》之义,诛君之子不宜立。元虽未伏诛,不宜立嗣。(《汉书景十三王传》武帝以亲亲故,立赵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王,子缪王元嗣薨 ,大鸿胪
禹奏云云。奏可,国除。案:《诸侯王表》元薨于元凤二年,是 时大鸿胪
禹,《百官表》失载。)

张寿王
寿王,元凤中为大史令。

上书言不宜更历
历者天地之大纪,上帝所为
,王莽时绝。初,武帝复以亲亲故,立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王,是为顷王,十一年薨。子缪王元嗣,二十五年薨。 大鸿胪禹
奏:元前以刃贼杀奴婢,子男杀谒者,为刺史所举奏,罪名明白。病先令,令能为乐奴婢从死,迫胁自杀者凡十六
时绝。

初,武帝复以亲亲故,立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王,是为顷王,十一年薨。子缪王元嗣,二十五年薨。 大鸿胪禹
奏:「元前以刃贼杀奴婢,子男杀谒者,为刺史所举奏,罪名明白。病先令,令能为乐奴婢从死,迫胁自杀者凡十